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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79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明某某,男,生于1984年3月7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玉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