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韩凌云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陈仓营销服务部及第三人张飞飞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凌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陈仓营销服务部,张飞飞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990号原告韩凌云,女,汉族,生于1982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街XX号。委托代理人黄侃祥、胡录所,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陈仓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XX路XX花园门面房。负责人王永峰。第三人张飞飞,男,汉族,生于1983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路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凌云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陈仓营销服务部及第三人张飞飞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凌云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凌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凌云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陈仓营销服务部及第三人张飞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韩凌云负担。审 判 长 杨录海人民陪审员 贾明孝人民陪审员 郭乃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