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1968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夏建新,安化县冷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1962年出生。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5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和平审 判 员 王颖钊代理审判员 刘国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银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