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四中法民申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姚洪珍,王万琼等与王桂英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申字第000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洪珍,女,汉族,生于1924年6月26日,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万琼,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1日,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赖桂芳,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20日,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心愿,男,土家族,生于1992年1月12日,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愿平,男,土家族,生于1997年6月3日,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上五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义勇,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桂英,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4日,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姚洪珍、王万琼、赖桂芳、王心愿、王愿平与被申请人王桂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洪珍、王万琼、赖桂芳、王心愿、王愿平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严重错误。一是一、二审判决未准确认定政府征收征用房屋的权利和安置补偿义务之间的本质特征,导致对安置对象(移民安置户)认定错误。二是一、二审判决未认定王桂英属于“空挂户口”的事实,以及未认定“王桂英没有任何房屋因万胜坝水库建设被政府征收征用”的事实严重错误。三是一、二审判决将“黄水镇人民政府文件优惠的移民安置户可以申请划地基建房”的政策规定等同于“现实中的宅基地物权”错误。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正。一、二审判决认定王桂英享有宅基地六分之一份额的损失99400元错误。王桂英提交意见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因已生效的(2011)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了“户主姚洪珍名下的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移民小区十三组团四排100平方米宅基地,王桂英享有1/6的份额。”故本院对再审申请人认为王桂英不应享有安置宅基地份额的主张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在未经王桂英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用王桂英应享有的宅基地份额申请宅基地并修建房屋,导致王桂英应享有的宅基地权益客观上已经不能实现,故应依法赔偿其相应损失。一、二审法院根据评估结论判决再审申请人赔偿王桂英因不能实现其宅基地权益的损失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姚洪珍、王万琼、赖桂芳、王心愿、王愿平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洪珍、王万琼、赖桂芳、王心愿、王愿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冉景红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喻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