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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阳享东与阳荣华、蒋荣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846号原告阳享东,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范军,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荣华,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光荣,湖南宝剑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荣辉,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江苏省邳州人,汉族,个体户。(未出庭)本院在审理原告阳享东与被告阳荣华、蒋荣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阳享东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阳享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享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阳享东负担。审 判 员  袁斌生人民陪审员  张险峰人民陪审员  刘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