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百之源服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圣帝诺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205号原告无锡百之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五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萍,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圣帝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沙路百门前工业区七栋六楼东。法定代表人何兴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百之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之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圣帝诺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之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百之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之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0元,由百之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