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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商外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阳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群英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群英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外初字第5号原告:阳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SUNTECHENTERPRISES,INC.)。法定代表人:孙鸿(HONGSUN),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温兴斌,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群英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钭子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志诚,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群英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群英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阳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湘审 判 员  吴黄影代理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