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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塘信用社与卢建玲、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塘信用社,卢建玲,刘波,薛丽香,邓冬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塘信用社,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负责人薛思洋,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建勇、薛鑫明。被执行人卢建玲,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为×××4318。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为×××7839。被执行人薛丽香,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为×××0041。被执行人邓冬秀,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为×××574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塘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卢建玲、刘波、薛丽香、邓冬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具体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3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黄顺明审判员  植永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