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XXX与李晓霏、李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李晓霏,李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586号原告XXX,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李宗飞,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芳,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霏,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文胜,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李晓霏、李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周永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