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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莉与凤台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凤台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26-1号申请执行人:王莉被执行人:凤台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3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在凤台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凤台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