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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57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徐红炼,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2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某某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兰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