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荣祺(福建)鞋服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丽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泉州市华拉利鞋服手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荣祺(福建)鞋服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丽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泉州市华拉利鞋服手袋有限公司,黄晶福,黄辉玲,黄庭清,黄锦华,黄庭燕,黄真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08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谢志仁,该分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立鹏,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委托代理人施晓东,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荣祺(福建)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戴委欣,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丽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庭清,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益裕,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泉州市华拉利鞋服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晶福,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黄晶福,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黄辉玲,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黄庭清,男,1959年7月24日出生款,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锦华,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庭燕,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真珠,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荣祺(福建)鞋服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丽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泉州市华拉利鞋服手袋有限公司、黄晶福、黄辉玲、黄庭清、黄锦华、黄庭燕、黄真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丽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泉州市华拉利鞋服手袋有限公司、黄晶福、黄辉玲、黄庭清、黄锦华、黄庭燕、黄真珠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庄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