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项良泉与华利平、叶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良泉,华利平,叶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526号原告:��良泉。委托代理人:项群伟、汪楼升。被告:华利平。被告:叶安平。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项良泉诉被告华利平、叶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项良泉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