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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就林、顾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就林,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张就林,男,1969年3月25日生,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顾林,男,1981年8月28日生,现住百色市右江区。申请执行人张就林与被执行人顾林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右民一初字第119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就林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右执字第3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建华审 判 员  蔡启昌代理审判员  刘乾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发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