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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耀章与景观改造施工队侵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496号上诉人陈耀章,男,194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茶会小区。上诉人陈耀章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3170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耀章上诉称:景观改造系政府项目,工程内容由政府有关部门与施工单位确定,业主不接触施工单位。上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被告施工单位名称、住所等信息,因而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这方面的信息。原审法院以无明确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收集被告景观改造施工队所属施工单位名称、住所,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载明“被告:景观改造施工队”,因其未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申请法院查明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综上,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汪霞代理审判员缪羽代理审判员陈雁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叶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