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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蒲东碧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蒲东碧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蒲东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686号罪犯蒲东碧,重庆市云阳县人,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09)万刑初字第1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东碧犯介绍卖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蒲东碧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二中法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蒲东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蒲东碧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蒲东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东碧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