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蒋才国与陈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才国,陈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456号原告蒋才国,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陈广,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才国诉被告陈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才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良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