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诉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松与被申请人高旭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松,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诉保字第00037号申请人:韩松,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高旭,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人韩松以被申请人高旭借款到期未有偿还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旭自建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韩松向本院提供登记在位永源名下坐落在灵璧县灵璧中学西大门外教育路南侧,房产证号为房迪权证灵房字第A02-3638-1号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自建的位于安徽省灵璧县冯庙镇三王村王士兵饭店对面的二间二层面朝东楼房五套(价值约七十八万)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韩松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登记在位永源名下坐落在灵璧县灵璧中学西大门外教育路南侧,房产证号为房迪权证灵房字第A02-3638-1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