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金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金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周金毛。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金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4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人民币86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秋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