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史爱芳与稷山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爱芳,稷山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史爱芳,女,194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稷山县。委托代理人郝XX,稷山县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稷山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住所地:稷山县稷峰东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法定代表人:王武海,系所长。委托代理人梁武,系稷山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副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爱芳与被告稷山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爱芳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爱芳以本案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错误,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其将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爱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史爱芳负担。审 判 员 文俊武审 判 员 路江龙代理审判员 任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苟凌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