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倪国顺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顺,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499号原告倪国顺。被告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顺诉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倪国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倪国顺负担。审 判 长 唐伟利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王天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