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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倪国顺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顺,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499号原告倪国顺。被告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顺诉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倪国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倪国顺负担。审 判 长  唐伟利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王天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