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34号原告:祝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祝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世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