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衷晓娇与武夷山市崇安街道城西村第六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衷晓娇,武夷山市崇安街道城西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衷晓娇,女,住武夷山市。被告武夷山市崇安街道城西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刘书祥,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衷晓娇与被告武夷山市崇安街道城西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衷晓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衷晓娇负担。审判员 何 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婧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