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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梅与被告宋红、驻马店市鼎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宋红,驻马店市鼎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单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716号原告王玉梅,女,192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委托代理人黑连河、崔涛峰,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红,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被告驻马店市鼎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俊红,董事长。被告单海霞,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梅与被告宋红、驻马店市鼎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子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