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翔行立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魏小平与凤翔县范家寨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凤翔行立字第00003号原告魏小平,男,汉族,农民。被告凤翔县范家寨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邹军岗,任凤翔县范家寨人民政府镇长。原告魏小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以被告凤翔县范家寨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3日组织人员到宝鸡市行政中心1号楼门前,将原告非法拦截回家,原告认为自己是依法搞信访活动,遭到被告组织的人员拦截是对原告人身权的侵犯。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要求由被告公开以书面形式在全镇范围内向原告赔情道歉;由被告承担因本案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经审查,2014年6月3日被告凤翔县范家寨镇人民政府几名工作人员,将当时正在市政府上访的原告魏小平从宝鸡市行政中心劝解上车意欲拉回凤翔,路上当原告要跳车时,被告组织的人员才停车将原告放下车,原告才又到宝鸡市政府上访。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对其人身权利的侵犯,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劝解原告返回原籍的行为,符合国家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故本院依法不予受理。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魏小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世宏审判员  王宏军审判员  白君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要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