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海滨与杨永生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滨,杨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滨。被执行人杨永生。本院在执行周海滨与杨永生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海滨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涿执字第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元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