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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海滨与杨永生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滨,杨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滨。被执行人杨永生。本院在执行周海滨与杨永生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海滨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涿执字第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元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