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执行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与杭州谷丰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杭州谷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甬执行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法定代表人:叶平。。特别授权代理人:林东。。特别授权代理人:韩源源。。被执行人:杭州谷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菲菲。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与杭州谷丰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浙甬行审字第3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要求强制执行甬关稽查字(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追缴被执行人杭州谷丰贸易有限公司2961024元处罚的申请予以准许。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谷丰贸易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浙甬执行字第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徐京波审 判 员 宁 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段修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