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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麻光胜、王海善与徐雅芳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麻光胜,王海善,徐雅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麻光胜,1961年4月10日。委托代理人:汤日剑,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雅芳。委托代理人:姜念桐,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海善。原审原告:麻光胜,1961年4月10日。上诉人麻光胜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三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三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栾建伟审 判 员  丁 伟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斐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