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四终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麻光胜、王海善与徐雅芳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麻光胜,王海善,徐雅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麻光胜,1961年4月10日。委托代理人:汤日剑,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雅芳。委托代理人:姜念桐,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海善。原审原告:麻光胜,1961年4月10日。上诉人麻光胜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三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三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栾建伟审 判 员 丁 伟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斐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