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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孙某。被告翟某甲。原告孙某诉被告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怀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自2012年从白塔老家搬迁到望西村居住以后,被告经常在外赌钱不归家,对孩子不关心,不付任何费用,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15年2月24日因琐事争吵,导致原告右手中指、无名指、小指受伤住院5天,被告不闻不问,没到医院看望照顾反而恶言相加。三年多时间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2015年春节过后两人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也极少过问本人和孩子的情况,由于夫妻之间没有感情,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翟某乙由原告抚养,女儿翟某丙由被告抚养,望西村原有住房一栋四间两层楼房归儿子翟某乙所有。被告翟某甲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婚后原告将家里钱用来买地盖房,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翟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翟某丙。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