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玉东、吴玉红诉睢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行申字第00260号吴玉东、吴玉红:你们因诉睢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杨文建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本院(2014)豫法行终字第002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2011年杨文建翻建房屋时与你们产生纠纷,杨文建土地证经诉讼被撤销,睢县人民政府依职权将吴玉东的土地证撤销,对双方使用的土地及争议土地重新确权,以你们房后屋檐滴水为界进行划分,这样的处理结果符合历史与现状,也未侵犯你们的合法权益。你们申诉称土地证上记载的“胡同”,与杨文建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中记载相符,应该认可胡同的存在,但未举证证明存在胡同及由此胡同行走的事实。土地证记载为胡同属于错误登记,睢县人民政府予以纠错并重新处理的行为正确。你们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希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