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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宝华诉刘宝良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刘×2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1047号原告刘×1,男。被告刘×2,男。原告刘×1与被告刘×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宇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1与被告刘×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1诉称,我与刘×2系兄弟,母亲高x与父亲刘x3共育有4个子女。刘x3于1996年去世后,兄弟间就母亲的赡养问题签订协议,高x的生老病死、迁坟、买墓地由我负责,任何人不得干涉。2009年之后,经北京各级法院多次判决,认定该协议有效,签订人应认真履行。2014年8月10日,母亲高x病逝,兄弟间协商母亲后事,要求我履行协议,我即按协议为母亲买了寿衣、寿盒等全套殡葬用品。但刘×2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将母亲夜间11点进行火化,并将骨灰领走,至今长达9个月之久,致使我为母亲买的殡葬用品完全没有用上,不仅剥夺了我送母亲最后一程的权利,也使我至今不知去哪里祭拜母亲。刘×2的行为给我精神带来了伤害,经济上带来了损失,我多次向刘×2讨要未果,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刘×2返还由我为母亲高x购买的寿衣、寿盒所支付的款项1.34万元。2、刘×2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刘×2辩称,刘×1提交的诉状中有很多不是事实,刘×1的起诉属于诉讼欺诈。刘×1不履行赡养协议,不影响我们其他几个子女履行赡养协议,也没有人阻止刘×1履行赡养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刘×1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刘×2、刘×1、刘x4、刘x5系刘x3(于1996年7月去世)与高x夫妇之子女。2014年8月9日深夜,高x因病情危重被送入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治疗,抢救期间,刘×2、刘×1、刘x5、刘x4为抢救问题产生分歧。2014年8月10日18时29分,高x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高x去世时,刘×2、刘x5正在医院,但二人未将此事及时告知刘×1、刘x4。此后,刘×2、刘x5、刘×1、刘x4又因火化遗体等问题发生争执。2014年8月12日,刘×2、刘x4、刘×1商定于2014年8月14日上午对母亲的遗体进行火化。2014年8月14日上午,刘x4、刘×1与刘×2、刘x5再次发生争执,刘×1、刘x4不同意刘×2、刘x5对母亲的遗体进行火化。当天下午,刘x5办理了母亲遗体火化手续,但刘×1、刘x4仍不同意对母亲遗体进行火化。当晚11时许,刘×2、刘x5在未通知刘×1、刘x4的情况下,决定对母亲遗体进行了火化。火化后,刘×2、刘x5将母亲的骨灰领走与父亲的骨灰进行了合葬。本案庭审中,刘×1就诉讼请求提交赡养协议、丧葬用品收据、照片,录音录像资料、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明。刘×2对赡养协议、录音录像资料、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刘×1所要证明内容提出异议,不予认可,对丧葬用品收据、照片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不予认可。刘×2当庭不认可刘×1在母亲高x去世后为母亲购买了丧葬用品,未提供相应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录音录像资料、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刘×1与刘×2因家庭纠纷长期产生隔阂,在处理母亲高x丧葬事宜过程中,双方又因火化等问题发生严重争执。由于双方均未采取适当的方式处理家庭纠纷,致使双方产生了更大的矛盾,对此双方均有欠妥之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查明事实,虽然刘×1未提供购买丧葬用品的正式发票,但依据刘×1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刘×1确为其母高x购买了丧葬用品,刘×2对此提出质疑,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尽管刘×1为母亲购买的丧葬用品在母亲去世后未被用于办理母亲的后事,但因刘×1在处理母亲高x遗体火化过程中亦负有一定责任,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刘×1自行承��。据此,本院对刘×1起诉主张刘×2返还其为母亲高x购买的寿衣、寿盒等物品所支付的款项1.34万元之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刘×1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十八元,由刘×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明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