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执字第4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卡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黄定华,粟凤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40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卡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定华。被执行人粟凤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商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定华、粟凤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定华所有的卡特重工牌挖掘机一台,机型为CT150-8C,机号为1107048。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雨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