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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9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崔某甲。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立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经人介绍认识,相处有一年左右时间,××××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崔某乙。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酗酒、赌博、嫖娼,不务正业,经多次劝告,仍拒不悔改。且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并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崔某甲因父亲生病住院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向法庭电话表示不同意离婚,未作其他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经人介绍认识,相处有一年左右时间,××××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崔某乙。因被告对原告及孩子照顾不够,双方时有矛盾发生。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虽时有矛盾,但不足以影响夫妻感情。且原被告已共同生育一女,从挽救一个婚姻家庭的角度出发,如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能够相互沟通,发现自己的缺点,并包容、信任对方,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现原告提出离婚,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被告崔某甲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立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