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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3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重庆安莉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川市盐井建材一厂,重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安莉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川市盐井建材一厂,重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3397号原告重庆安莉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黄万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红,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川市盐井建材一厂,住所地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陈英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重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陈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爱华,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唐冬梅,系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运好,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盐井司法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明烨,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安莉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川市盐井建材一厂,重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安莉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莉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安莉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安莉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安莉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果代理审判员 童 欢人民陪审员 张泽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