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姜某某扶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姜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178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姜某某,男,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姜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50.00元,余款50.00元退回原告黄某某。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