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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执民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纲印与王伟强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纲印,王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拱执民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赵纲印。被申请人王伟强。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赵纲印与被执行人王伟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杭拱商初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现因被申请人遭遇交通事故,继续履行存在障碍,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拱执民字第12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科贵审判员  刘 琰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厉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