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姚雨涝与杨凯广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雨涝,杨凯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姚雨涝,男,1954年6月19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付家庄村。被执行人杨凯广,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上胡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稷民化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凯广在银行(或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116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艺霞审判员 杜东波审判员 任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聪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