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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姚雨涝与杨凯广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雨涝,杨凯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姚雨涝,男,1954年6月19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付家庄村。被执行人杨凯广,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上胡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稷民化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凯广在银行(或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116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艺霞审判员  杜东波审判员  任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聪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