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春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春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54号罪犯刘春红,女,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嘉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春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3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刘春红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春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春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54号罪犯刘春红,女,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嘉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春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3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刘春红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春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春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范兰灵审判员刘林长代理审判员马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李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