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新疆汇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赵红杰、何秀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汇林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红杰,何秀枝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新疆汇林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乌鲁木齐北路001号。法定代表人:吴光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军,系新疆盛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02281****。被告:赵红杰,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被告:何秀枝(赵红杰之妻),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之涛,系乌苏市南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1336495****。原告新疆汇林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红杰、何秀枝确认合同无效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红杰、何秀枝与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汇林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红杰、何秀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64元,合计89元,由原告新疆汇林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89元)。审判员 黄 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