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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景刚 杨草坡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杨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经开刑初字第00168号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7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14年3月28日被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12日被沈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晓春,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某,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辽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3日被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沈阳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开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晓春,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1999年与本村签订植树造林承包合同,约定由王某甲负责在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滩镇土西村15小班等范围内的林地上植树。承包期限为20年。林带成材后,处理出售收入及费用支付均按约定分成。因上述范围内的部分林木严重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2013年5月27日,辽中县供电局长滩供电营业所向被告人王某甲下发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通知书,要求其整改森林,并告知其将线路走廊内树木砍伐。2013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遂将上述范围15小班的183株杨树,以18,0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与被告人杨某某达成买卖协议,并约定由被告人王某甲保证采伐手续由本地电管部门出示,采伐时如有人阻挡由王某甲出面解决。6月中旬左右,王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告知杨某某砍树。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砍伐树木应有采伐许可证,未核实是否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遂雇人将该183株杨树砍伐,后杨某某将上述林木出售。经鉴定,长滩镇土西村滥伐林木总株数183株,林木蓄积量65.29立方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协议书、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通知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王某甲与本村签订植树造林承包合同,并因上述种植范围内的小部分树木影响本地区电力线路正常运行,辽中县供电局长滩供电营业所向被告人王某甲下发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通知书,要求其整改森林,并告知其将线路走廊内树木砍伐;2.证人王某乙(辽中县供电局长滩供电营业所所长)证明:本供电所于2013年5月27日对树主王某甲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5月31日又发生一起倒树砸电缆线事件,后其电话又通知树主赶紧把树砍伐。其不清楚砍伐树木还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3.证人肇某某(辽中县供电局长滩供电营业所巡线员)证明:其发现被砍树木存在安全隐患后,由长滩供电所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由其送达。后发现树被砍伐。4.证人张某甲证明:树被砍时看见王某甲在现场。5.证人张某乙(辽中县长滩镇土西村村主任)证明:证明在2013年6月10日接村民电话说王某甲在村拦河坝放树。我到现场后看见有15、6个人在放树。我问是谁让放的,油锯手说是一个姓王的。后王某甲从现场另一头过来说不用我管。我就打电话到派出所。派出所出警后,王拿出一张长滩供电所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派出所说没有采伐证,暂时先不要放树。三天后听村民说王某甲又放树了。6.证人谢某某证明:2013年5月初王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家里有树要卖。我帮联系的买树人杨某某。后双方签订协议,王说砍伐手续由他办理,如放树时有人阻挡,由树主负责。交完树款签了两个协议,一个是正常签的,一个是以证明方式签的。我不知道砍树时有没有采伐手续。7.证人杨某证明:当时谢某某与杨某某打电话说土西村有树要卖。杨接完电话就找我说卖的树有证。我们到现场去看的树,我问王某甲有证没,王说3、5天就能下证。后过几天,杨给我打电话说树的证下来了,砍不?我说忙,砍不了。杨说他砍挣点钱。后我借杨3万元钱。杨买的树。8.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2013年4月开始,因我的树总被风刮倒在电线上,打折电线多次,影响3个村的电力供电。供电所的王某乙多次找我,让我把威胁电线安全的树砍掉。并向我下达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我找到了谢某某,把树卖了,签完合同过几天我通知谢说7日之内把树放了。但我一直没办过林业采伐许可证。9.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时间大约在6月中旬左右,我从王某甲处买的树,又雇人砍的;王某甲当时给我看了电业部门的整改通知书;而且王某甲说出事他负责。砍树时王某甲也在现场,当时也是王某甲出面与拦阻的人谈的。我没看过采伐许可证。但知道砍树需要许可证;10.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技术鉴定意见书,证明经计算,长滩镇土西村滥伐林木总株数183株,林木蓄积量65.29立方米;11.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被滥伐林木的现场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并均能主动预缴罚金,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人民陪审员 孙永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馨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