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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超,佟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方超,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佟美玲,现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方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佟美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在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继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延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