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韩志伟与陈瑞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伟,陈瑞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韩志伟,男,生于1989年12月17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陈瑞珍,女,生于1949年6月16日,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伟诉被告陈瑞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O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聪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