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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少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刘成林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782号原告:吴华,女,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会计师,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刘成林,男,汉族,1980年10月22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章永胜,男,1978年2月17日生,系被告亲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刘成林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双方协商,被告已返还原告13650元(含购车事宜定金、补偿款及诉讼费150元),纠纷得到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华承担。审判员  柳学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