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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赵建辉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赵某,女,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李某,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以与被告李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沈国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甜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