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广源铜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广源铜带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26号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敏,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揭亮芬,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广源铜带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法定代表人:张忠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广源铜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