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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卢贤恩与李文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484号原告卢贤恩,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黄振球,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邦和,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系原告卢贤恩之父。被告李文荣,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贤恩诉被告李文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贤恩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贤恩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贤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卢贤恩负担。审判员江晓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陈笑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