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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与许春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2752号原告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5602-9。法定代表人杨晓晖,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曾盛、谢坤培,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春节,男,1970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与被告许春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林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王悦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