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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与广州市逸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逸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逸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何佳骏,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雷志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聪志,广东静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逸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合同的签署地也是广州市白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履行涉案《消防工程合同》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涉案承揽合同履行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芳兴路26号商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