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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辛锋伟与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尚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辛锋伟,郑尚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黄山路50号。法定代表人:吴秀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蕊,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蕾,公司法务部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锋伟。委托代理人:王敬宝、孙跃华,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尚斌。上诉人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辛锋伟、原审被告郑尚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蕾,被上诉人辛锋伟委托代理人王敬宝、孙跃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郑尚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417228元全额退还。审 判 长  宣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郭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