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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戴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同年7月15日经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佩、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5日5时20分许,被告人戴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学院西校区后门网娱网吧内,乘被害人刘某熟睡之机,将刘放在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458元的一台黑色红米牌1S手机盗走。2015年4月26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戴某伙同“阿强”(另案处理)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学院东校区对面新起点网吧内,乘被害人陈某熟睡之机,将陈放在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2130元的一台白色三星盖世5手机盗走。案发后被告人戴某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刘某、陈某经济损失1000元、2800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戴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戴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害人刘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戴某的供述;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张风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 丹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